原告: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被告: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第三人: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案由:股权确权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xxx的股东资格;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2 年1月原告与第三人丙结婚,于2002年2月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实际出资100万元注册了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由原告与第三人丙两人担任股东,但由于某些原因,原告无法担任股东,便由第三人的母亲(也就是被告)担任挂名股东,注册成立了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甲与丙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为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共同共有,并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允。股东资格确认释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比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此时即产生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公司章程,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记名股票时,应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实际生活中,股权转让双方可能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如果未变更登记,就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无记名股票向公司主张股权;如果无记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向受让人交付无造名股票,则受让人无法证明其股权之存在,从而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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