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被拆迁人可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查询有关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对暂时安置的补偿;㈢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18条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征收个人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其住房保障。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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