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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