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知,国家尊重和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变动,但妇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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