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住建、房管、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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