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 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类型有:
一、存在完备有效的仲裁条款时,作为法院驳回起诉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存在仅约定仲裁地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法律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存在仅约定仲裁规则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四、仲裁条款的签订方没有直接参与诉讼,被告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对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其异议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五、存在仅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温馨提示: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免责声明:本文转载来之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果你觉得好欢迎分享此网址给你的朋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aikejingyan.net/af790VAJsBARZAw.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