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两个规定:一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这两个规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登记性质不同。《登记办法》规定的出质登记是设权登记,《若干规定》规定的出质登记是备案登记;二是程序不同。《登记办法》规定的出质除章程另有约定外不需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若干规定》规定的出质需要经其他投资者同意。三是材料不同。《登记办法》要求提交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股东名册或股票、主体资格证明。《若干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依法经过其他投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如何适用以上两个规定,涉及到法条竞合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从法律层阶上看,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操作,即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适用一并下发的《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实践中应按照《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提交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股东名册或股票、主体资格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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