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3年4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8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关联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企业工会的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开业1年内成立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委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席、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相应撤销。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除资方代理人外,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选举工会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工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会干部。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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