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本担保中的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提供求偿抵押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求偿抵押主要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业务中采用。在这些业务中,债权人往往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并避免抵押物登记的麻烦和担忧抵押物日后处理的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这时,就需要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求偿抵押担保。求偿抵押和本担保的恰当搭配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护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求偿抵押与抵押担保一样,也是一种物权担保。所不同的是,在求偿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为抵押人,第三人则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作求偿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果用作抵押的为动产,则应是不易损耗的资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那些易损耗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标的(如食品等)。债务人和第三人在办理求偿抵押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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