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具有的隐私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 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员翻阅。
二、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医务人员应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医务人员应尊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 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五、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务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 “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八)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九)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十)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病案统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十一)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六、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病人及家属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将报院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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