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XX。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庄某华,局长。诉讼请求1、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13)字第X号工伤认定书;上诉理由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上诉人:20XX年 10 月 日附:1、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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