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经2014年2月1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5章31条,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案,确定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组织编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
(四)受理向海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对拟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政府信息:
(一)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海关重大政策、重要海关规章和海关总署公告的解读信息;
(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公开的内容;
(四)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六)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七)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八)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海关罚没财物公开拍卖信息;
(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海关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信息,可以通过官网通告、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这对于传播海关政策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有着非常正面积极的作用。海关同时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会接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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