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此外,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重大损失具体表现为使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牟利五十万元以上的,或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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