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都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除此之外募集设立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至少有一个发起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 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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