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借贷双方在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手续,从而导致抵押担保无效,贷款方尝到了未能更有效追回欠款的苦果。2005年至2006年期间,刘某作为顾客,与在滨州开雅芳美容店的被告张某认识,并且交往日趋密切。2006年4月至5月份,张某(系被告毕某的妻子)向刘某提出请求,借40000元用于买房,刘某碍于友情,满足了她的要求。张某承诺秋后归还借款,后两被告没能履行承诺归还借款,于2007年2月份写下还款保证一份,又承诺从2007年3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0000元,逾期不还将被告毕某在裕华公司的房子抵押给刘某,但没有办理抵押手续。到了还款日,刘某未见张某夫妇还钱便前去找,才发现二人已经下落不明了。刘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给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为止。立案后,被告张某、毕某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毕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12月21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毕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4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本案中,原告刘某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却没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因就在于她与被告在订立抵押担保合约时,没有办理抵押手续导致抵押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本案中,如果原告刘某与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一旦债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刘某就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该房屋从而使自己的欠款被追加。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私下签订的未经房管局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约无效,即使是在抵押人把房产证交给了债主的情况下也是无益的,这一点往往是最容易让人忽视的,尤其是在亲朋好友中,大家碍于情面,一般都省了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这一道手续,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债权人将不能随意卖了房子填补损失,因此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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