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产生原因一
当前我国在车辆保险理赔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某些保险条款不够完善。2013年6月8日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对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了部分法律问题的缺失,但是对于部分理赔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仍无法满足当前大众对法律的需求,如营运损失的认定、出险车辆选择修理厂及配件问题、保险公司超期理赔等等。需要立法及司法有关部门认真调研,立足车辆保险理赔实践,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司法保障。
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产生原因二
保险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降低保险赔付率。从实践看,车辆保险理赔纠纷的产生多与保险人自身的因素有关。如保险条款制定不严谨,责任确定不科学,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足额理赔或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能够进行足额定损;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招揽业务,对标的物审核不严、未能向被保险详细解读保险条款及免赔责任等等。
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产生原因三
被保险人对保险理赔程序、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太清楚或存在某些方面的误解。如事故发生,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造成事故损失无法认定;在出险后,故意弄虚作假,销毁相关证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赔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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