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房子是婚后所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离婚时,对方可以主张分割。
2、如果房子是婚前所得,婚后也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则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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