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主要是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其中既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也包括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既包括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也包括要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条例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司法救助条件和范围
从2000年7月27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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