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规定有: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只能申请复核,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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