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具有财产性、自益性与共益性以及可转让性的特点,既为体现为股东个人的财产利益,又体现为公司股东间的人身契合信任关系。股权作为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言,理所当然可以成为股东承担个人债务的财产来源,可以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而由股权的人合性而言,人民法院在执行股东的股权时,理应优先考虑该股东与其他股东所已形成的信赖利益关系,保障商事交易的稳定与效率。由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以公权力强制股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规则。为此笔者简要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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