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实务中,如果借据在办证时提供,要经过双方共同确认,如果是办证时现场书写,则我们一定要监督其书写过程,一是审查内容是否和合同相符,用语是否准确,如月息二分,当事人往往偏爱用2%表示,正确的写法是千分之二十。二是借据行距是否过大足以加入一行字。三是借款人、保证人是否亲自签名、按指印。实务中碰到情况有前面的内容与签名是二人书写或是借款人趁人不备由在场的他人代为签名的情况存在。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双方都会将责任推给公证处,如果我们事前在笔录中予以明确,则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二、借条丢失怎么办实践中经常遇到由于债权人的疏忽而将借据原件遗失要求债务人重新予以出具的问题。实务中,我们一般是将合同的主体(包括担保人)全部通知到,在各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发表声明。声明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原借据因遗失作废,二是该债权债务以各方重新确认的内容为准,且该声明具备借据的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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