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已引起业内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日前,北京务实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对该商标进行了会诊。不符合商标法和国际通行原则据介绍,立体商标的保护在国际上的时间很长,但数量不是太多。中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始于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后。法律对立体商标有特别的限制,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注册。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指出,这个商标在瑞士注册早,但是,根据地域原则,你在那个地方可以区别商品来源,在那个地方可以注册,在那个地方的保护是正当的。而在中国2001年开始保护立体商标之前,20年来这种包装在市场上已经被中国的企业广泛使用,消费者已经把这种包装视为很多企业普遍使用的包装,这种情况下它已不具有商标区分来源的特征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认为,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的法域靠自身的质量、服务,二十多年来用这种瓶子作为包装,在中国形成了同类产品企业公用的商业信誉。已经公用的东西再把它私权化,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原则。因为它的市场信誉是中国企业共同创造成的,所以雀巢注册“”是不恰当的。雀巢公司有滥用授权程序嫌疑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雀巢公司在2002年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强调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但是,向商评委提供证据材料时隐瞒了它所知道的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下取得注册的合法性要质疑。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张广良认为,雀巢公司在注册商标的过程当中隐瞒了明知的事实,说它有不正当注册或者欺骗手段注册都是可以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它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它通过形式上合法达到非法的目的。雀巢公司有可能构成滥用授权程序。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中国社科院教授李顺德及其他专家们一致指出,对作为产品包装的立体商标,法律特别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给注册,在中国市场,这个商标已经不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基于实际情况,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不能让它继续合法存在。
温馨提示: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免责声明:本文转载来之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果你觉得好欢迎分享此网址给你的朋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aikejingyan.net/af4d2VAJsAQFWAQ.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