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七)代保管业务。(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发起、管理投资基金,回清企业债的承销业务;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当前,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企业和个人倾斜,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商务信托市场成为我国信托市场的基础。目前和今后信托机构间的竞争主要集中于此,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还分别面临来自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挑战和竞争。尤以资金信托领域的竞争程度最为激烈,竞争对手最为集中。与信托投资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商业银行业务主要是指委托存贷款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产生严峻挑战的主要是其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是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最具发展前途的资金信托业务之一,此方面与信托投资公司的竞争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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