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外商独资企业设立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4.(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5.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7.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投资方分别签字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8.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申请程序:申请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行业)。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名称核准通知书、批复原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注:1、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应当在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内容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书写和签字部分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3、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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