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范围有:
1、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等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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