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管理层与员工的信托持股方案中,委托人可以是管理层或员工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管理层或员工设立的持股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自然人作为委托人
管理层和员工个人作为信托持股的委托人是最为简便的一种操作方式,法律关系最为清晰。如果持股是由个人先集资再委托信托公司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即先设立资金信托,则应注意委托人的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而每个委托人的出资不能低于5万元。如果持股人数众多,每个持股人的资金又低于5万元,则几个持股员工可以联合委托一个人作为委托人,而受益人为多个人,按照真正的持股人来确定,这种情况下,需要在信托合同中特别明确,信托无论任何情况下撤销或终止,信托财产都属于受益人。自然人持股工作量较大,每个委托人都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法人作为委托人
管理层和员工设立的法人也可以作为信托持股的委托人,这尤其适用已经设立持股公司的企业。对于已经设立持股公司的企业,如果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大多采取个人拖拉机的形式,即选举出持股代表作为持股公司的股东,这种公司采用信托公司持股,可以将所持股的权益通过受益人的分配更加明确到每个真正的持股个人。
而另外还有一些持股公司采取股份合作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对于这种持股人都已经为公司股东的持股公司,也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持股,而其主要的目的则是为了减低持股公司的运作成本,更重要的是解决税收问题,不必在所持股权获得收益时,多缴纳一层公司所得税。另外,按照股份合作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来持股,股份比较固定不灵活,并且持股公司本应有营业活动,而由于其成立的目的而很难有真正的营业活动。
职工持股会作为委托人
对于职工持股会能否作为信托持股计划的委托人,即职工持股会是否属于“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对这种法律主体的定位,自2000年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后,法律上一直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发给原外经贸部的《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中,认为“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而对于这个公司工会内部的管理组织,是否属于《信托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其他组织”如何在法律上界定,信托法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在我国现有的其他法规文件中,我们只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诉讼参加人中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对于职工持股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形式上,其财产无法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只能通过工会管理,对没有设工会的公司,则只能利用公司财务账号,由专人管理的。
笔者个人认为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信托持股的委托人,其相当于多个委托人为持股目的集合在一起成立的组织,有财产(包括信托财产),有组织机构,有章程约定等。而对于已经设立并持股的员工持股会,我们可以认为其依法设立,但在“合法存续”上无法发表意见。但职工持股会对其所持有股权的处置为最后处置,一旦信托终止,信托股权将最终属于员工个人(受益人),员工个人可以设立下一个信托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因此,对于已经持股的职工持股会,不管如何对职工持股会这一主体进行法律定位,都不应影响它对现合法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任何对职工持股会持股问题的解决方式都不能脱离对其持有股权的处置,如转让等),并且通过信托持股方案,可以最大程度简单化职工持股会持股问题的解决。
另外在美国,公司内部的持股管理委员会或持股基金是信托的委托人,并且是解决员工信托持股的主要委托人,当然我国目前还缺少一系列职工持股的法律法规。职工持股会做为信托持股计划的委托人,还可以很方便的解决后来员工溢价、员工股份内部转让、预留股份等问题,使员工持股管理简单且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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