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职工法律援助有补偿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那么下岗职工法律援助有补偿吗,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与补偿,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二、刑事方面法律援助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十种人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可直接申请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3、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5、农村“五保”对象;
6、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7、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8、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9、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10、依靠抚恤金生活的。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经济困难;二是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三是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三、案例分析
这些人代表该企业33位下岗职工。据他们介绍,这33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进入这家企业工作,多年来为厂子的发展和盈利做出了很大贡献。但自2000年以来,厂方却无故停缴了其中大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尤其是2010年5月后,企业以要转产、需要大量年纪轻且学历和技术水平高的工人为借口,对这33名工人予以辞退。这些工人被辞退后,厂方害怕事情闹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便把他们安排到一个不对口且濒临倒闭的小企业。由于这些工人年纪较大,对新的工种一点也不熟悉,因无法工作不久就被迫离职回家。
这些人彻底下岗失业,家庭生活因没有了收入而受到极大影响。为了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33名下岗工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向原来的企业提出要求,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养老保险、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支付节假日不休息的加班工资等,但这些合理要求被厂方一口回绝。万般无奈之下,他们只好依法向北林区人社局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只是部分支持了他们的请求,这些工人们失望不已。
按照法律规定,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应当向法院起诉,但是这些人不懂法律,更不知如何进行诉讼,他们想聘请律师,但又请不起,于是只好向北林区政府的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后来在经济局领导的引荐下,他们来到北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中心负责人了解完这些情况后,立即向局长吴宝海和主抓法律援助工作的副局长张艳芝进行了汇报。吴局长和张局长非常重视此事,指示援助中心一定要处理好本案。中心主任韩殿柱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领导的批示,立即指派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王兴旺等人专门负责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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