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转让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内转让,也有必要辨析。
(1)中资银行是否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重新担负外债责任。
(2)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还是假借债权转让之名行境外拆借之实。
(3)如果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那么如何认定其在收到中资银行支付的代付款本息后,扣除部分利息于当天转付境外联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温馨提示: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免责声明:本文转载来之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果你觉得好欢迎分享此网址给你的朋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aikejingyan.net/aff21VAJsAQBX.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