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律法规适用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档案实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再由各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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