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的商标权人认为注册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是永久的驰名商标,这是一种模糊认识,应予澄清。驰名商标不是一件新的商标,它只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后它的商标基础并没有改变。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是注册商标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其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不应发生改变。例如“双塔”注册商标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如果“双塔”商标专用权人要在其商品上注明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并受到特别保护,只能依法在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标示,即淀粉制品(粉丝等),而不能在其他商品上作出驰名商标的标示。注册商标与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是不可分离的,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把驰名商标用于未经依法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则有滥用商标之嫌,甚至会受到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在“双塔”注册商标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他人基于“搭便车”、“傍名牌”的动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在企业名称上、在网络域名上、在产品宣传上使用“双塔”商标标识,利用“双塔”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双塔”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双塔”商标依法给予特别保护。是否可以实现“双塔”商标的特别保护,有待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抗辩情况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判。针对上诉情况,“双塔”商标专用权人也可以请求工商机关在其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其“双塔”商标给予相应的行政保护;但对他人的网络域名与“双塔”商标发生纠纷的情况,工商机关在其法律授权范围内,原则上不能给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制止他人将“双塔”作为域名使用的行政保护。商标的驰名状态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会发生变化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在某一时段对商标驰名的动态事实反映。如果认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永远是驰名商标,这是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种误读。驰名商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商标是否驰名,与商标权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基于商标权人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上的无情竞争,如果驰名商标认定之后,商标权人未继续保持商标的品牌信誉和商品的优异质量,未进一步强化市场的营销策略,未进一步加大对商标品牌的培育和再造,那么驰名商标是会退化的。例如“双塔”注册商标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一认定具有时间上的确定性,是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起诉前该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作出的认定。基于商标驰名的动态性,其认定效力一般不会及于今后该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即不等于该注册商标在今后一定还是驰名商标。现实中,驰名商标认定之后不再驰名的已不乏其例。因此,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品牌信誉的继续保持和发扬光大是必须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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