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外村人是可以对承包土地进行流转,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流转合同主体是承包方村民,村委会可以组织引进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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