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___公司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北京设立外资经营“北京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现制订公司章程。第二条外资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第三条外商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国籍:______职务:________第四条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均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公司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在具体章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公司营业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其中:现金___万美元,实物___万美元。第十条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六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额。(如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___内分___次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须缴付注册资金的15%。)第十一条投资方缴清出资额后,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保送原审批部门、工商局以及各相关部门。第十二条公司将不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三条投资者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者部分都将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须经董事会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外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全部由投资方委派。董事长、董事任期四年,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通过合资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5、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6、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7、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8、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董事会所有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对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者转让;3、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和期满的清算工作;4、合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分立。对其他事宜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十九条董事长是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开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主持和履行。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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