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布文号:第一条为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本省投资举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宁波、杭州、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负责辖区内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四条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嘉兴、湖州、绍兴、舟山、金华、衢州市和台州、丽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负责管辖区域内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审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受委托机关,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可按照第三条规定办理。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持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者为本人身份证明,下同),向登记主管机关或受委托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经登记注册的中文和外文名称,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或受委托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四)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即告成立,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变更登记注册的名称、企业类别、住所、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事项,变更前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或受委托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决议;(三)变更事项的有关证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应提交审批机关文件。第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核准或不核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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