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贵安新区审批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并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及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部门);(三)行政复议请求;(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三、申请时限申请人应自知道贵安新区审批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贵安新区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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