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遵循与土地所有权相同的原则,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利益所有者的公平保护。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区域综合价格或年产值标准,未来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标准应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评价投资成本、经营成本、预期收入等要素的基础上,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的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按批准比例分别赔偿,承包人取得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的,应当在批准比例内扣除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温馨提示: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免责声明:本文转载来之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果你觉得好欢迎分享此网址给你的朋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aikejingyan.net/afb58VAJsBAJZAA.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