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已有家室的林某背着老婆偷偷与黄某发生了一段不正当的婚外情。在两人所谓的甜甜蜜蜜的恋爱期间,林某于2013年11月向黄某借款4万元。经黄某多次催促,林某在2014年5月写下借条,承诺于当年7月份还款。此后林某并没有按约定将款项还给黄某。因两人感情变淡,关系渐渐疏远,最终导致双方分手。黄某便于2015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及其妻子陆玲归还欠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林某收到诉状后,辩称其与黄某曾系情人关系,因为黄某逼迫他与妻子离婚,他没有答应,在黄某的威胁下他才写下借条,其实两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林某的妻子陆玲更加气愤,她与林某在2015年9月已经离婚。黄某与林某曾系婚外情恋人关系,陆玲认为4万元的借款是黄某与林某恶意制造债务损害她的权益。陆玲提出林某通过转帐向黄某归还了214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11月19日,黄某从其名下的工行银行卡取现金4万元,当日存入林某建行帐户内。2014年5月30日,林某向黄某出具《借条》。在2014年3月16日至8月21日期间,林某向黄某转款共计21400元。【法律解读】法院认为黄某提交的借条原件、存款凭证等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林某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是在黄某的威胁下书写的借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威胁的事实。林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书写涉案借条的后果应当知晓,故法院对林某的辩解不予采信。黄某主张与林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陆玲辩称系黄某与林某二人虚构借贷事实侵害她的权益,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认为,黄某与林某是否为情人关系,不影响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林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他与妻子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法院认定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林某与陆玲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扣除林某通过银行转帐向黄某偿还的21400元,尚欠借款18600元。法院遂依法判令林某向黄某返还借款18600元及利息;陆玲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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