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债务承担如下:
第一、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由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第二、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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