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适用不同处罚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本起事故中,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远远低于刑法所规定的数额。因此第三人并未构成犯罪,不适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故被告对第三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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