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土地使用权分配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和抵押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活动。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温馨提示: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免责声明:本文转载来之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果你觉得好欢迎分享此网址给你的朋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aikejingyan.net/af9e1VAJsBwdXAw.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