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首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其次,借款人出现逾期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再者,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借款人还款一定要“还对对象”,即还给出借人本人或者其授权接收还款的人;并且要保留还款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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