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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