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 by law)。“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这种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权、治官,依法规范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仅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规范和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错位与缺位,避免行政机关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从权力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惟我独尊,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限制行政权的无事不管,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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