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会听到对赌协议的相关新闻,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何为对赌对赌协议(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PE)中常用的一种价值调整机制与合同安排。“对赌协议”并不是简单的赌博合同,而是近几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新兴的一类以“估值调整机制”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条款是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种业绩或目标,做出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对赌”非“赌”,其实质是投融资双方对股权投资价值的或然性安排,是一种投资保障工具、价格发现工具和管理层激励工具。即当目标达成时,投资方将继续持有股份,融资方分得投资带来的高额回报;相反假如目标没有实现,则融资方需溢价回购投资方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补偿。对赌协议的产生一方面为作为投资方私募基金的投资安全提供了保护伞,另一方面则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者起到了充分的激励作用。二、我国PE对赌协议的常见主要类型1、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为基于增资的对赌和基于股权转让的对赌。2、按照对赌主体的不同分为:投资方与目标企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与投资方与目标企业的对赌。3、按照对赌标的的不同分为:“赌业绩”、“赌上市”和其他对赌。4、按照对赌筹码的不同分为:现金对赌(现金补偿),股权对赌(股权回购或转让)和其他对赌。即“赌输”的一方无偿或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给另一方一定比例的股权或回购投资方的全部股权,而回购对价往往是投资方投资款本金与某种表现形式的固定收益(利息)的总和。三、法院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中认定了无效情形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而对于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所以法院不承认投资方与融资方(目标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该类对赌无效;但投资方与目标企业股东和其他方的对赌是有效的。当然对于对赌赔偿还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四、对赌协议中补偿的利息条款无效对赌协议中一般约定,若无法上市或达到对赌目标,目标企业股东等要赔偿投资方的利息损失,其实质就是一种借贷合同。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因此,若对赌协议中明确是补偿对方的本金利息,那么就应该遵循上述条款。当然若约定其他与利息无关的赔偿条款,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例分析,仍然对赌有效。看来,以后,对赌协议不能再约定利息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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