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包含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其中,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也即委托人是提供信托财产的人。委托人需要选定受托人,并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
受托人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受益权,是指依法享有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全部利益或者部分利益的权利。在同一信托中,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是一人的,享有全部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是数人的,则作为共同受益人,各自享有部分信托受益权。
信托各当事人即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由于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因此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按照我国《信托法》,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还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当然,也可以不是受益人。当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时,信托属于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信托属于他益信托。一般情形下,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而营业信托则以自益信托为主,即委托人通常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
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受益人,但当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受托人可以是其中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将受托人设为同一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有利于将受托人的利益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联系在一起,增强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究其原因在于,受托人如果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就与捐赠没有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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