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商标: 申请号/初步审定号/注册号: 是否需要回执: ┌───┬───────┬────────┬────────┬────┬────┬────┐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证据事实 │ 件数 │ 页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交人签字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办人盖章 日期: 日期: 注:使用本证据目录时应认真阅读说明。 说明 1、此目录仅为参考样式,当事人可以复印,或者参照本样式另行制作。 2、当事人应当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本目录。 3、“证据来源”栏目填写该证据的处处;“证据事实”栏目中填写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4、当事人需要保留证据原件的,须在“备注”栏中声明,并提供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当事人须在证据目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办人核对后,予以签收。 6、当事人应当提交与申请书(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 7、本目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办人核对、签收后,可以作为回执使用。 8、证据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填写,并标明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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