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选择但终局有三种情况:⑴对中国人出入境的行政拘留;⑵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罚款和拘留;⑶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难点在第三,尝试分析一下,行政相对人有两种行政救济途径。第一,不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二审终审,行政诉讼之后是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的。这种较简单。第二,直接复议。当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时,这属于“自我管辖”,复议机关只能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有一次,但这种情况较特殊,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时,仍然有两种救济途径,分别是方法一:找复议机关的上一级即国务院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国务院在国内是免死金牌,故国务院的决定是最终结果,不能再寻求救济了。方法二: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适用二审终审,行政诉讼之后是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的。
温馨提示: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免责声明:本文转载来之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果你觉得好欢迎分享此网址给你的朋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aikejingyan.net/af372VAJsBwFZCg.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