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给法院对事实认定带来困难。2.民间借贷的发生有很多时候是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进行,出借人往往出于牟利心态进行出借,中间人一般是希望得到双方给付的介绍费。此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案件审理中很难认定借款行为的性质。加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于立法需要较为原则,缺乏对民间借贷案件总体原则的细化和特殊情况的指导性规范,体现为操作性较差,致使执法尺度难以有效统一。3.对于借贷金额大的纠纷案件,大多数借款人因失去实际偿付能力而导致诉讼发生;有些借款人转移财产或携款潜逃,使案件成为缺席、公告案件;还有的案件即便有效送达,债务人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出庭应诉,也造成案件事实无法及时查清;因缺乏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或相关抵押、担保无效,而债务人又缺乏偿还能力,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因忽视诉讼时效导致许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协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仅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还要加强与金融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借贷活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危及金融秩序的大规模借贷活动,及时与金融管理机构联络,发出司法建议函,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利率的约定,加强监管,引导民间借贷朝着规范性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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